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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用
禅林象器笺


  忠曰:“凡公界器物等,不可妄私用,此谓公用。”

  元《经世大典‧赋典》有〈公用钱篇〉。



禅林象器笺


  忠曰:“公界器具不得私用者,曰公用也,非器别名。”

  《敕修清规‧亡僧估衣》云:“不许以公用为名,分去物件。”

  《东都事略‧祖无择传》云:“无择与王安石同为知制诰。时词臣许受润笔物,安石因辞一人之馈,不获义不受,以其物置舍人院梁上。安石既以母忧去,无择取为本院公用,安石闻而恶之,以无择为不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