瑜伽师地论卷第六十五弥勒菩萨说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摄决择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一 如是已说闻所成慧地决择。思所成慧地决择,我今当说。 谓若略说,有四种思议。一、事思议,二、有非有思议,三、因果思议,四、乘思议。事思议者,略依六事。所谓蕴事乃至根事。有非有思议者,如本地分已说。因果思议者,如有寻有伺地已说。乘思议者,如声闻、独觉、菩萨地已说。 复次,略有二种思议。谓恶思思议及善思思议。恶思思议者,如本地分已说。若依黑品,谓如有一,不避无明、不应思等而起思议。善思思议者,与此相违,应知其相。如恶思、善思,如是非法所引、法所引,非毗奈耶所引、毗奈耶所引,非圣、圣,不善、善,不应修、应修,不好、好,黑、白,引无义、引有义,下劣、微妙,有罪、无罪,应远离、不应远离等,当知亦尔。 复次,如世尊言:诸圣弟子有知为有,非有知为非有。此中云何为有?云何非有?略由二相,应知是有。 何等为二?一、若生、已生、现在故,应知是有;二、若实物故、事故、义故、圆成实故,应知是有。 云何应知略说实有及假有相?谓若诸法不待所余、不依所余施设自相,应知略说是实有相。若有诸法待于所余、依于所余施设自相,应知略说是假有相,非实物有。谓以色等诸蕴想事为待、为依,施设有我及有情等,乃至广说。此中色等诸蕴想事,是实物有;我及有情、命者、生者、数取趣等,非实物有,唯是假有。如于色等诸蕴想事,假立我等,如是即于色等想事,假立色等。又于色、香、味、触想事,假立饮食、车乘、瓶衣、诸庄严具、舍、军林等。又于有为诸法想事,假立生、老、住、无常、种子、有表、无表、得、命根、众同分、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、异生性、和合、不和合、流转、定异、相应、势速、次第、时、方及数。又复唯以诸色不转为待、为依,假立虚空、虚空无为。又唯以名中间不转为待、为依,假施设有无想等至、灭尽等至等。 问:于因成道理中,依何道理,能决定知我非实有? 答:不可得故、不可见故。云何不可得?谓若内、若外、若二中间、若离诸蕴都不可得。 云何不可见?谓如眼等实有诸处,各各别有业用可见;如是所计我别业用都不可见。如是自相不可得故。又别业用不可见故,应知所计我非实有。 问:若如是我于内外等都不可得,亦不可见,何故出家诸外道等亦得亦见,由此因缘,爱乐显示建立实有? 答:不得、不见。但由身见及与我慢为依止故,起邪分别、起邪计度,不如正理爱乐显示建立为有。 云何知我非实有故,非现有故而不可得,亦不可见? 谓诸计我为实有者,远极彼岸,不过四种。一者、计我即是诸蕴。二者、计我异于诸蕴,住诸蕴中。三者、计我非即诸蕴,而异诸蕴;非住蕴中,而住异蕴离蕴法中。四者、计我非即诸蕴,而异诸蕴;非住蕴中,亦不住于异于诸蕴离蕴法中;而无有蕴,一切蕴法都不相应。依我分别计为有者,皆摄在此四种计中。除此更无若过若增。如是一切我实有性皆不应理。 何以故?若计有我即是诸蕴,非异蕴者,是则此我但于诸蕴而假建立,斯过自至。所以者何?诸蕴无常,各与自相而共相应;我即彼故,非常、非一、非实有性。是故此计不应道理。 若计有我异诸蕴者,此所计我为是无常、为是常耶?若无常者,则所计我刹那刹那异起异灭,此处异死余处异生,异作异受,斯过自至。又异诸蕴别有一我,若内、若外、若二中间有生有灭都不可得。是故此计不应道理。若我常者,无有变异是其常相。此所计我若无变异,二因缘变皆不应理,非于当来,亦非现法。若于当来我无变者,便应无生、无老、无病、无死、无损,亦复不应一时为天、一时为人,或为傍生,或为鬼趣,或时为彼那落迦等。于现法中我若不变,便应于彼爱非爱等种种境界,无乐、无苦、无爱、无恚,亦无有痴。略说不应由苦乐等之所变异,不应随一贪等烦恼及随烦恼之所变异。 如是我于当来、现法无变异故,不应为乐之所饶益,亦不应为属彼烦恼之所染污,不应因此行法非法;不应为苦之所损害,亦不应为属彼烦恼之所染污,不应因此行法非法。此我如是于现法中与法非法不相应故,于当来世爱非爱身无因缘故,应不得生。由此道理,汝应不计此常住我,由别内身变异所作,于当来世生老死等种种变异。如是此我,便无各别内身生老病死等时、乐时、苦时及染污时,则应毕竟解脱清净。是故此计不应道理。 复次,若计有我异于诸蕴,住异诸蕴离蕴法中者,彼所计法,远离诸蕴有之自相尚不可得,何况为我之所安住。譬如有言:我审了知石女儿顶系空华鬘。应知此计亦复如是。是故此计不应道理。 复次,若计有我一切蕴法不相应故,无有蕴者,此所计我若无有蕴,便无有色,非身相应,亦非苦乐等受相应,亦非众多种种差别诸想相应,亦非善、不善、无记思等相应,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别意相应。如是此我应无所依、无受、无想、无思虑等,亦无分别,是则此我不由功用,究竟解脱,无有染污。是故此计不应道理。 复次,由彼一切依我分别妄所计我不成就故,当知我等于诸蕴中,但假建立,非实有物。由我非有,唯有蕴故,一切杂染、清净道理皆得成就。 谓有内外诸处生故,于现法中起无明触,由此于身便有饶益、损减受生。由此为缘,发起和合、乖离等爱,及有依此一切烦恼、随烦恼转。为此义故,净不净业生起可得。如是烦恼、业生起故,当来后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皆悉得生。如是且于无常蕴中,无实我故,杂染道理皆得成就。又由他音、内正作意为因缘故,远离无明,发起于明。由无痴故,了达诸受皆悉是苦;由此能断于诸受中所有贪爱,及断依此一切烦恼、若随烦恼;由此因缘,能感后有净不净业不复生起。如是由业、烦恼断故,一切后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。如是无我唯有蕴故,一切杂染、清净道理皆得成就。 复次,此中假立一切有情,所谓无足、二足、四足、多足、有色、无色、有想、无想、非想非非想处有情。当知如是九种有情,略由三种因缘建立,总摄一切有情之类。谓依往来身动差别,建立无足乃至多足有情;依身差别,建立有色、无色有情;依心差别,建立有想、无想、非想非非想处有情。 复有离系出家外道,作如是说:一切树等皆悉有命,见彼与内有命数法同增长故。 应告彼言:汝何所欲?树等增长为命为因?为更有余增长因耶?若彼唯用命为因者,彼未舍命,而于一时无有增长,不应道理。若更有余增长因者,彼虽无命,由自因缘亦得增长,故不应理。 又应告彼:汝何所欲?诸无命物无有增长,为有说因?为无说因?若有说因,此说因缘不可得故,不应道理。若无说因,无因而说而必尔者,不应道理。又应告彼:汝何所欲?诸树等物与有命物,为一向相似?为不一向相似?若言一向相似者,诸树等物根下入地,上分增长,不能自然摇动其身,虽与语言而不报答,曾不见有善恶业转,断枝条已余处更生,不应道理。 若言不一向相似者,是则由相似故可有寿命,不相似故应无寿命,不应道理。 如是增长余因有、无有故,无寿命物不增长说因有、无有故,相似一向、不一向故,此所计度不应道理。 问:何缘故知色、香、味、触如是如是别安立中,饮食、车乘、瓶瓫、衣服、庄严具等诸想事物皆是假有? 答:由彼想物,或于是处色等想物聚中而转,或于是处色等想物聚中不转。若于是处色等想聚有食想转,非于是处饮等想转。若于是处车乘想转,非于是处衣等想转。如是所余,乃至广说诸假有想若转不转,当知亦尔。一切色、香、味、触想事,遍于一切饮食、车乘、瓶瓫、衣服、庄严具等诸想事中,无差别转。是故当知,饮食、车乘、瓶瓫、衣服、庄严具等皆是假有,色、香、味、触是实物有。 复次,依诸有法立假想物,非一众多种种品类,当知略说总有二种。一、依止一聚,二、依止非一聚。各别饮食、车乘、衣服、庄严具等,名依止一聚。诸彩画业、雕素等业,宅舍、宫殿、军林等物,名依止非一聚。 复次,云何有色诸法? 谓若略说,有十色处,及法处所摄色。由彼诸色具色自相,即以此事还说此事,是故说名有色诸法。此有色法,由五种相差别建立。何等为五?一、事故;二、自相故;三、共相故;四、界故;五、业故。 此中诸所有色,彼一切若四大种、若四大种所造,应知是名略摄色事。除此更无若过若增。 诸色自相复有三种。一、清净色,二、清净所取色,三、意所取色。谓四大种所造,五识所依五清净色,眼等处摄,名清净色。色等五境同分清净色之境界,名清净所取色。若与识俱诸清净色,与识同境,故名同分。若离于识诸清净色,前后自类相续而转,名彼同分色。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,名意所取色。 诸色共相亦有三种。谓一切色,若据方处各别安立,若可宣说方处差别,名初共相。又一切色,若清净、若清净所取增减相,当知是名第二共相。又即此一切色,若触所触,即便变坏。或以手足、块刀杖等,或由寒热、饥渴、蚊虻、风日、蛇蝎诸触所触,即便变坏,当知是名第三共相。 若由定地色爱诸业之所生起,名色行色;若不定地色爱诸业之所生起,名欲行色。如是诸色,由界差别,略有二种。无色界中,无如是色。又前所说诸色共相,谓触所触,即便变坏。如是共相非一切遍。除欲界天,遍余一切。欲界天中所有诸色,但有手足、块刀杖等所触变坏,无有寒热、饥渴等触之所变坏。由彼天中诸饮食等众资生具,随欲所生则便成办,是故于彼虽有饥渴,不为损害。色界诸色,无有手足、块刀杖等所触损坏,亦无余触之所损坏。 若善、不善、无记身业语业,是名业色。当知是名色业差别。 无色诸法,亦由五相差别建立;与此相违,应知其相。 复次,略由二种色聚建立诸聚。一、不共大种聚,二、非不共大种聚。不共大种聚者,谓于此中,唯有一类大种可得。非不共大种聚者,谓于此中,有二大种、或多大种种类可得。又于不共大种聚中,极微已上诸大种合,当知方有相杂不相离诸大种色,无有一处不相离诸大种色。于非不共大种聚中大种极微,如所造色与余大种,当知亦有同一处所不相离者;然彼大种非所造色,互不相依而得转故,各有功能,据别处故。又一处不相离者,谓诸大种及所造色同住一处,如置一箧青、黄、赤、白有光明珠,种种光明互不相离。相杂不相离者,所有譬喻如前应知。又若有聚,或麻豆等、或细沙等,为诸胶蜜及沙糖等之所摄持。当知此非一处不相离,亦非相杂不相离,但是和合不相离,多聚聚集,非一聚相;当知所余是一聚相。又相杂不相离,当知依止一处不相离。此若不尔,不应道理。 复次,由五种相,建立有见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谓显色故、形色故、表色故、眼境界故、眼识所缘故。亦由五相,建立无见诸法差别;与上相违,应知其相。 复次,由五种相,建立有对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各据别处而安住故;二、于余色聚容受、往来等业为障碍故;三、为手足、块刀杖等所触,便变坏故;四、一切皆为诸清净色之所取故;五、一切皆为依清净色识所缘故。亦由五相,建立无对诸法差别;与上相违,应知其相。 复次,即由五相,应知建立无见无对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因缘故;二、据处所故;三、显现故;四、无变异故;五、所缘故。谓具威德三摩地俱诸色胜解,当知是名无见无对色生因缘。彼既生已,处所可得,是故名色。虽不与彼十有色处自相相应,然得似彼自性显现。于余色聚容受、往来等业非障碍住,又非一切清净之色及依彼识所取境界,亦非所缘,是故说名无见无对。手足等触不能损坏,是故说名无有变异。又根本定,名具威德三摩地,此色是彼所缘,非余。譬如非一切心皆能变化,若所有心具大威德方能成办,非所余心。此亦如是,要具威德极静定心,方能为缘生此无见无对诸色。此如化色,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缘境界,但是彼心所缘境界。是名与上五相相违,当知建立无见无对诸法差别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漏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谓由事故、随眠故、相应故、所缘故、生起故。 云何有漏法事?谓清净内色,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,若诸染污心心所,若善、无记心心所等。此有漏事,随其所应,由余四相说名有漏。谓随眠故、相应故、所缘故、生起故。 若于清净诸色,及于如前所说一切心心所中,烦恼种子未害未断,说名随眠,亦名麁重。若彼乃至未无余断,当知一切由随眠故,说名有漏。 若诸染污心心所,由相应故,说名有漏。 若诸有事,若现量所行,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,如是一切漏所缘故,名为有漏。此中现在,名为有事;过去、未来,名非有事。若依清净色识所行,名现量所行;若余所行,当知名非现量所行。若内诸处增上生起一切外处,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。唯彼所缘当知有漏。所以者何?若缘去来起诸烦恼,过去、未来非有事故,不由所缘说名有漏。若现在事非现量所行,如清净色,及一切染污、善、无记心心所,彼亦非烦恼所缘故,说名有漏。但由自分别所起相,起诸烦恼,非彼诸法为此分明所行境故。 由生起故成有漏者,谓诸随眠未永断故,顺烦恼境现在前故,于彼现起不如理作意故。由此因缘,诸所有法正生、已生、或复当生,如是一切,由生起故,说名有漏。又从一切不善烦恼诸异熟果,及异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,如是一切,亦生起故,说名有漏。又由无记色无色系一切烦恼,于彼续生;彼所续生,亦生起故,说名有漏。 如是名为由五相故,建立有漏诸法差别。谓由事故、随眠故、相应故、所缘故、生起故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建立无漏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有诸法离诸缠故,说名无漏。谓一切善、无记心心所所依、所缘诸色,及善、无记诸心心所。二、有诸法随眠断故,说名无漏。谓已永断见、修所断一切烦恼,所有诸善,及一分无记造色,若诸无记、若世间善诸心心所。三、有诸法由断灭故,说名无漏。谓一切染污心心所,彼不转故,说名无漏。由彼不转,显了涅盘,即此涅盘说名无漏。四、有诸法是见所断断对治故,自性解脱故,说名无漏。谓一切见道。五、有诸法是修所断断对治故,自性相续解脱故,谓出世间一切修道及无学道。当知是名由五相故,建立无漏诸法差别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诤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谓由事故、因缘故、自性故、助伴故、等起故。此中五取蕴,名有诤法事。若爱味染着、爱味耽嗜,名诤因缘。若无常性、苦性、变坏法性,名有诤自性。即于此诤无智愚痴,名诤助伴。由此因缘,五黑品转,名为等起。谓鬪讼违诤、耽着诸欲诸见所生,或余种类,是初黑品。若随所有诸烦恼缠,无有羞耻,多安住性,是第二黑品。若有沙门、或婆罗门,违逆正道,所欲苦行及余信解,自饿、投火、坠高岩等,是第三黑品。若有现行身语及意一切恶行,是第四黑品。欣乐后有,是第五黑品。此中最初,由生怨恨发愤心故,不安隐住;第二、由诸烦恼内烧然故,不安隐住;第三、由自誓愿虚受劬劳无义苦故,不安隐住;第四、生恶趣故,不安隐住;第五、生老死等众苦合故,不安隐住。此中五取蕴有诤事,与诤自性,及彼因缘、助伴、等起,共相依故,名有诤法。 又由五相,建立无诤诸法差别;与上相违,应知其相。此中五无取蕴无诤事,由诤自性及彼因缘、助伴、等起,于彼法中不可得故,名无诤法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染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谓事故、因缘故等。如前广说五相差别。此中事者,谓即五有取蕴。因缘者,谓即此中喜乐、爱味诸因缘法。自性者,谓此为缘,生起喜乐,爱味所摄。助伴者,谓于爱味所有贪着。等起者,谓五黑品,如前应知。五取蕴事,由与有染及彼因缘,乃至等起,共相依故,说名有染。又由五相,建立无染诸法差别;与上相违,应知其相。如前无诤,随应当说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应知建立依止耽嗜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谓事故、因缘故等,如前广说。此中事者,谓欲界系诸五取蕴。因缘者,谓顺欲贪五种妙欲。自性者,谓贪嗜者,由彼为缘、由彼为境所有欲贪。助伴者,谓不如理作意相应邪愿诸欲分别,由与此俱,名分别贪。等起者,谓五种黑品,如前广说。彼欲界系五取蕴事,由彼贪嗜因缘、助伴及与等起所摄受故,说名依止耽嗜诸法。又由五相,当知建立依止出离诸法差别;与上相违,应知其相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建立世间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一切清净色,及清净所取色世间;二、一切染污心心所世间;三、一切无记心心所世间;四、一切善心心所,若当断、若已断世间;五、一切世间三摩地所行无见无对色世间。 又由五相,建立出世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见道所断对治。二、修道所断对治。三、由想解脱之所解脱。谓诸声闻、独觉、菩萨已入无戏论理慧,及彼相应诸心心所。四、彼所缘无见无对色。五、一分所治解脱之所解脱,谓诸有学;若一切所治解脱之所解脱,谓诸无学。 复次,依五种世间,即彼世间名堕诸法。谓有情世间、器世间、欲世间、色世间、无色世间。当知是名五种世间。又出世法,不堕如是五种世间。是故说名不堕诸法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为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后际未生故;二、前际已灭故;三、中际自相安住故。四、因缘相续故;五、果相续故。 又由五相,建立无为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谓与上相违,应知即是此中五相。灭有为法,证得涅盘。 若谓涅盘为有异者,当知此为不如理问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如是若谓为无异者、有无异者、非有非无异者,当知皆是不如理问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何以故?由彼涅盘,唯有为灭之所显故,与有为法其相异故。唯有为灭之所显故,谓有异者,若问、若答、若思,便为戏论,非所戏论。与有为法其相异故,谓无异者,如前广说,便为戏论,非所戏论。总如前说二种因故,亦异不异、不应道理。由有为灭证涅盘故,若谓一切皆无所有故,说非有非无异者,不应道理。 涅盘义者,谓一切白法所显发故。涅盘相者,谓寂灭相、无戏论相,当知唯是内所证相。 复次,由五相故,建立所缘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有善作意所缘法,二、有不善作意所缘法,三、有无记作意所缘法,四、有堕界作意所缘法,五、有系属瑜伽作意所缘法。 此中若善作意,缘善、不善、无记诸法。如善作意,如是不善、无记作意,当知亦尔。欲界系善、染污、无记作意,缘一切三界诸法。色界系善作意,亦缘一切三界诸法。无色界中,若定、若生外道异生,无色界系善作意,唯缘自地一切法,非下地。若毗钵舍那行菩萨未得自在,及有广慧声闻乘等若诸有学、若阿罗汉,彼无色界系善作意,亦缘下地一切法。若诸菩萨已得自在,决定不于无色界生。由观于彼不能现起利众生事,因此成熟广大佛法,及能成熟利益有情行故。当知是名堕界作意所缘诸法。 复次,因思所缘、如说: 名映于一切,  无有过名者; 由此名一法,  皆随自在行。 此言有何义? 谓若略说,观察清净因故、观察自相故、观察杂染因故。又为显示补特伽罗无我,及法无我故。此中显示补特伽罗无我者,谓善了知四无色蕴,能断一切自境界相,是故说名能映一切。显示法无我者,谓善了知遍计所执自性,善了知世俗言名,能除一切彼所依相,是故说名能映一切。若过如是四无色蕴,诸我相事定不可得。若过世俗言名,遍计所执自性相事亦不可得。若于此二不善了知,则便一切自境界相,及诸杂染生起随转。一切境相及诸杂染,皆彼增上力所生故。 又佛世尊依此密意,说如是言: 执法自性故,  执我性而转; 觉此故觉彼,  由觉故还灭。 系属瑜伽作意,略有四种所缘。一、遍满所缘,二、净行所缘,三、善巧所缘,四、净烦恼所缘。是诸所缘,如声闻地广辩。 应知此中,净烦恼所缘者,谓世尊说四圣谛及真如。 瑜伽师地论卷第六十五